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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局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局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工作的通知
(苏食药监政〔2008〕18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提高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工作的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许可行为的公平、公正、公开,经研究,决定对省局尚未实行集中受理的所有行政许可、确认项目实行集中受理,由省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或省局在各省辖市局设立的省局行政许可受理点(以下简称受理点)受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点的设置
  依照《行政许可法》的便民原则,省局在各省辖市设立行政许可受理点,名称统一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点”,如南京市局受理点即称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京受理点”。各受理点代省局统一接收辖区内相关行政许可项目的申请,并发放许可证明材料,具体职责有:
  1、接收申请人递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和材料;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收取受理材料、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决定受理与否;
  3、将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时分类并移交省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4、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结论和相关证书、材料;
  5、协助省局做好行政许可信息的统计。
  各受理点业务上接受省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指导。
  二、本次实施集中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
  (一)进入省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实施集中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
  1、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形式审查。
  (二)进入受理点实施集中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
  以下15个行政许可项目,自2008年8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根据“就近”原则,向其所在省辖市的受理点提出申请。
  1、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办理;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办理;
  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5、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批发)单位审批;
  6、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
  7、非药品生产企业购买咖啡因审批;
  8、科学研究、教学单位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审批;
  9、区域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审批;
  10、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审批;
  1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计划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用计划初审;
  12、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备案;
  13、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1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初审,接受境外委托加工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初审,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审批;
  15、医疗机构配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审批。
  三、受理点工作程序
  (一)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内部流转单》(附件1)上登记申请人有关信息,登陆省局行政许可电子化受理系统(以下简称受理系统),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
  (二)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事项的形式审查指南(附件2)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利用受理系统,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资料齐全或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及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受理点将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决定材料报送省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由省局受理中心将材料移送主办处室。
  (四)主办处室办结后,将有关许可决定材料送省局受理中心,中心将许可证明材料分送各市局受理点。
  (五)市局受理点统一将许可决定材料送达相对人。
  (六)各市局办结每项事项后,应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将留存的文书、流转单和有关材料归档。
  四、文书与印章
  行政许可中受理的申请材料接收单、行政许可不受理告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补正材料告知书、受理通知书等许可文书的制作应使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专用章(×)”(已以苏食药监政[2008]151号文下发)。
  五、受理工作要求
  (一)各市受理点应建立相应的程序或制度,确保受理点受理许可申请材料后,将许可申请的有关内容及时告知本局有关业务处室,便于省市局的上下沟通并加强对有关许可事项的日常监管。
  (二)各市应按照“方便群众、提升服务和规范受理”的原则,强化受理点的软硬件建设,保证受理点的办公环境,确保受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满足省局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的要求。各市局应在2008年9月30日前将本市设置的省局行政许可受理点的地址、联系方式和受理人员情况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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