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
行业协会应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
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0〕10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
四、加强对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涉及各行各业,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并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要建立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民政局、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物价办、编办和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及市政府其他部门参加,定期研究行业协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推进全市行业协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协调管理等工作。健全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和改进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行业协会更好地发挥作用。民政部门作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进行登记和备案,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检查;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市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在政策扶持、产学研对接和行业信息统计等方面,帮助协调解决行业协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领导,发挥行业协会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其他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共同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梳理现有工作事务的范围和领域,对市场机制能够调节、行业能够自律管理、企业能够自主考虑的事项,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相应的职能委托或转移,并引导行业协会发挥其服务、自律功能。由政府部门主办、财政拨款的重大活动应优先考虑由相关协会承办或协办,提高行业协会的社会影响力。市发改委、民政局具体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抓紧清理不适应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向行业协会移交行业管理职能,积极处理行业协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稳步推进行业协会改革进程与发展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