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行业协会的收费行为
行业协会可自主确定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但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或会员代表)说明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理由和会费使用方案,将拟定的会费标准提交大会审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时,应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半数以上同意后方能生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末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各种评比、表彰、达标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表彰、达标活动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研讨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按照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行业协会收费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或取消办会资格。
(四)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制度
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委托授权行为,要通过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依法将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统计、信息发布、行业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制定,产品标准、服务标准、技术规范制定和技能资质考核,产品展览推销、合作交流、招商推荐,价格协调、公信证明、行业评估论证等服务性、事务性职能,转移、委托、授权给行业协会承担。行业协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公共服务,行政机关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
(五)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
行业协会按规定收取的会费,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行业协会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行业协会组织重大社会公益活动,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六)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管理和监督;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规定担负起对行业协会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党组织建设的管理工作。同时,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行业协会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加快行业协会评估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为行业协会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行业协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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