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费承担比例
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40%、25%、5%和10%的保费补贴(其中项城市为省直管市,中央、省与省直管市分担比例为40%、30%和10%),其余20%由农户和龙头企业负担。
具体保费分担比例为:
棉花(13元):中央40%(5.20元)、省25%(3.25元)、市5%(0.65元)、县10%(1.30元)、农户和龙头企业20%(2.60元)。
玉米(11元):中央40%(4.40元)、省25%(2.75元)、市5%(0.55元)、县10%(1.10元)、农户和龙头企业20%(2.20元)。
项城市为:棉花,中央40%(5.20元)、省30%(3.90元)项城市10%(1.30元)、农户和龙头企业20%(2.60元);玉米,中央40%(4.40元)、省30%(3.30元)项城市10%(1.10元)、农户和龙头企业20%(2.20元)。
六、赔偿处理
(一)棉花、玉米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二)棉花、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棉花、玉米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灾面积计算赔偿。赔偿金额=出险当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损失率×受灾面积。
(三)保险合同载明的棉花、玉米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合同载明的棉花、玉米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棉花、玉米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
(四)棉花、玉米发生部分损失,保险经办机构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相应减少。
七、承保方式、承办机构
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县乡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展业、保费收取等工作,创新承保方式,力争应保尽保。
按有关条件评选确定:2009年棉花、玉米保险由人保财险周口市分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承办。
八、保险费交付
(一)财政保费补贴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正式保险单,按规定应承担比例计算财政保费补贴金额划入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