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条形码和近期近身同底版1寸免冠照片2张。检测按体检、面试、体能测试顺序进行,三项检测须在当日内完成。考生先体检合格(暂不考虑抽血的化验结果)后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后参加体能测试。体检、面试、体能测试实行单项淘汰制,体检、面试、体能测试有一项不合格,即为不符合报考司法普通高等院校条件。
(三)体检、面试、体能测试组织
体检、面试、体能测试工作由省司法厅组织实施。省招考办将加强对体检、面试工作中的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监督检查。体检由省司法厅指定医院进行。面试采取联合方式进行,由各招生院校相关人员和省司法厅选派人员共同组成。面试结论由双方共同签字生效,对面试不合格考生要说明原因。面试标准按教育部、司法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招生院校不得另行增加面试项目和内容。体能测试由省司法厅组织实施,未参加体检、面试、体能测试的考生,司法普通高等院校不予录取。
(四)体检、面试、体能测试收费
报考司法普通高等院校参加统一体检、面试、体能测试的考生,收费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司法院校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有关收费问题批复》(黑价联字〔2006〕47号)执行,其中报名费15元,体检费26元,体能测试费120元,计161.00元。特困生凭所在中学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共同开具的证明,可免交检测费。
四、政审
司法普通高等院校培养的人才必须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各有关中学应本着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对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现实表现作出全面、准确的鉴定。凡报考司法普通高等院校考生的政治思想考核,除按照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三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第8条、第9条进行考核外,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
政审工作由各县(区)公安机关具体实施。考生户籍或居住地县(区)级公安机关负责对考生的政审工作。由参加体检、面试、体能测试合格考生(暂不考虑体检中的化验结论)将《司法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带回并交到户籍或居住地派出所后,由县级公安机关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结论。并由调查人、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政审结束后,由各市(行署)、县(区)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将考生政审材料汇总,于6月29日前将所有考生的政审表(快递或专人送达)、名册(电传上报)等送到省公安厅政治部人事训练处。再由司法厅汇总后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普招处。未参加政审和政审不合格的考生,司法普通高等院校不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