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高纯硅(多晶硅)材料项目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
(苏发改高技发〔2008〕140号)
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
为促进我省高纯硅(多晶硅)材料和太阳能光伏产业合理布局、科学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江苏省“十一五”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规划》(苏发改高技发〔2008〕27号),经省领导同意,并与省相关部门会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新上高纯硅(多晶硅)材料项目。除《江苏省“十一五”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布点的项目外,原则上省内不再新布点。
二、调整高纯硅(多晶硅)材料项目的核准、备案权限。今后对新建或扩建高纯硅(多晶硅)材料项目,无论投资额度大小,各市、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不再行使此类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权限,由省投资主管部门行使,或由省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行使。
三、未经省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高纯硅(多晶硅)材料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