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印染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苏发改工业发〔2008〕17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2008年第14号公告发布了《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现予转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自3月1日起,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由省级及以上投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各地不得变相核准或备案印染项目。
三、请你们对本市范围内在建印染项目进行调查,所有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以上投资、建设、土地、环保、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联合核查组按照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查,达到准入条件并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后,企业应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或《城市排水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