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委托省“双涉外中心”承担全省国内收养部分具体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委托省“双涉外中心”承担全省国内收养部分具体工作的通知
(苏民福[2006]32号)


各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委托中国收养中心承担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和国内收养部分具体工作的通知》(民函[2005]141号)精神,继2005年11月7日省厅将全省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部分具体工作委托省“双涉外”中心(苏民人[2005]53号)承担后,现决定将全省国内收养部分具体工作一并委托省“双涉外”中心承担。具体是:
  (一)开展我省国内收养工作调研,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提出我省国内收养工作标准和程序的建议、意见,指导收养工作的开展;
  (三)开展我省国内收养工作的咨询和服务工作;
  (四)协调、承办省内外跨地区儿童收养业务。
  今后,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涉外收养和国内收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本着“一切为了孩子”和“儿童利益最佳”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科学养育儿童工作,为儿童收养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要依照收养法的规定,使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弃婴能够被道德修养、收入状况、生活质量较好的家庭收养,使他们得到更多关爱,健康幸福地成长。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