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纪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
(苏发改投资发〔2008〕76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人民团体:
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下发的《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 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49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对逐步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提出了严格要求。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巩固清理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控制我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违规项目的整改工作
根据中办发〔2007〕11号和苏办〔2007〕19号文等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清理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和有关责任人的查处工作,确保措施落实到位、问题纠正到位。
(一)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
凡是违反规定修建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拟建和在建的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经重新审核后再决定是否恢复建设;已建成的要说明情况,经重新审核后再决定是否由原单位使用。
经重新审核确需建设和由原单位使用的办公楼项目,未履行项目审批、用地、规划、建设许可、招投标、竣工验收等手续的,要尽快补办相关手续;人均面积超标或领导班子使用面积超标的项目,未开工的要修改设计方案,在建和已建成的要腾退超标面积、安排其它单位使用;单位综合造价或装修超标的项目,未开工和在建的要按有关标准重新调整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已建成的要作出深刻检讨;资产处置收益未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垫资、拖欠工程款等资金来源不合规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规范资金来源;已建成并出租经营的,要立即收回并将超过规定标准部分交有关职能部门调剂使用,不能马上收回的要将出租所得资金上缴财政,租赁合同到期后立即退租;在办公楼建设中违规配套建设有餐饮、住宿功能的,餐饮、住宿功能部分要进行拍卖或交由本级政府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