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招标工程首先选择A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 对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 对C级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 对不定级企业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红牌警告制度和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十二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或不定级的企业,招标人可拒收其投标文件,发包人可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行业主管部门可制定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对信用等级为C级或不定级的企业提高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直接做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的,不予记分。
第十四条 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执法责任:
(一) 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二) 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
(三) 对处罚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
(四) 做出的处罚、处理明显违法或不当的;
(五) 对违法违规企业的记分不符合《记分标准》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况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局法制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发现案卷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整改处理结果向法制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决定、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执法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局提出申诉,建设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