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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建设局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局各科室、受委托的监督机构、镇(街)规划建设办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进行记分,并将相关资料报建设局备案。

  第四条 实行企业信用动态监管不改变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镇(街)规划建设办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各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五条 建设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试行)》(见附件),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各执法单位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应依据《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发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第六条 各执法单位应于发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将对企业执法文书和记分情况等资料上传至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

  第七条 建设工程企业在取得相关的奖励证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原件、复印件报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将有关资料和记分情况录入至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

  第八条 记分周期从发出执法文书之日三个月起至三年止,记分周期届满,企业的记分清零。

  第九条 建设局通过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对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东莞建设网予以公示。企业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查询自身信用等级情况。

  第十条 根据企业积分,确定企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采用百分制,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80-89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70-79分的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不定级。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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