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黔建办通〔2008〕272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各建筑业企业:
按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及《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586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2008年对全省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凡经我省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2007年12月31日前设立,由我厅颁发建筑业资质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方式
1、贰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和《关于印发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通知第
四十二条涉及的叁级资质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经市(州、地)建设局或省直有关厅(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审定;
2、叁级企业由市(州、地)建设局自行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论报省建设厅备案;
3、所有参加监督检查的企业需从贵州省建设厅网站(www.gzjs.gov.cn)上报送数据(操作流程见附件三),同时各市(州、地)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需在贵州省建设厅网站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初审(具体情况请与省建设厅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851-5360083、5360094)。
三、监督检查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正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书;
3、企业高级职称人员和建造师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注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