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各级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安排工程建设单位在工地围挡上至少喷绘一块大型消防公益广告,并组织具有火灾危险岗位的施工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率达到100%。
(十七)各级安监部门要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负责督促、指导各化学危险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固定防火防爆知识宣传栏,在重点部位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组织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率达到100%。
(十八)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在各高速公路服务区醒目位置,设置大型消防公益广告牌一块(标准:长不得小于25米,宽不得小于15米),在餐饮休息服务点出入口处设置不少于一块固定消防宣传栏。
(十九)各级林业部门要在林区出入口处设置不少于一块固定消防宣传栏或消防公益广告牌,在林区主要道路两侧设立防火警示标志或防火口号。
(二十)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在每天天气预报时,要根据不同时期防火特点适时加入消防安全宣传内容。
(二十一)各乡镇、街道负责督促、指导农村、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每个社区、村居设立一块固定消防宣传栏或消防公益广告牌;每半年组织一次社区、农村群众消防知识讲座,使社区、农村居民掌握防灭火和火场逃生自救常识。
(二十二)各级政府督查部门每季度对各部门、单位消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工作步骤
消防安全宣传年活动从2009年3月20日起至2009年12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0日至3月31日)。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标准,及时召开会议,对“消防安全宣传年”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至11月30日)。组织公安、消防、建设、安监、教育、宣传、广电、文化、团委等部门、单位,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和进行督导。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0日)。对照工作方案,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真正把消防安全宣传年活动组织开展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