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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施工图审查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施工图审查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黔建设通〔2009〕135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和《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9〕64号)的规定,对施工图审查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在我省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才能在我省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将全省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施工图审查人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有独立工作和良好语言表达能力;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年满35周岁,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

  3、一类审查机构的必须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岩土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4、二类审查机构的必须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当具有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及以上或者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5、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并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6、根据建设部建质〔2004〕203号文关于“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的规定,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认定公布后省注册中心将注销其在原勘察设计单位的注册,但保留其注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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