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包括基础养老保险金和补充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
(一)个人未缴费,村(组)集体亦未缴纳集体出资部分的,每人每月发放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
(二)个人未缴费,而村(组)集体按规定缴纳集体出资部分的,每人每月发放13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50元。
(三)个人已缴费,而村(组)集体未按规定缴纳集体出资部分的,其待遇标准为:
1.个人缴费3600元,每人每月发放12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40元。
2.个人缴费7200元,每人每月发放16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80元。
3.个人缴费10800元,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120元。
(四)个人已缴费,同时村(组)集体又按规定缴纳集体出资部分的,其待遇标准为:
1.个人缴费3600元,每人每月发放17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90元。
2.个人缴费7200元,每人每月发放21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130元。
3.个人缴费10800元,每人每月发放26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180元。
本办法实施后,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调整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农民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金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一次性支付1000元丧葬费和相当于6个月本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抚恤金。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含本息)一次性退给参保人,并解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