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2009年5月20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颍州、颍泉、颍东区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者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业人口,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即征即保、先保后征和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原则。
第五条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日常工作,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农业、监察等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构成,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由政府出资部分组成。
政府出资部分从被征土地出让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行政划拨土地向用地单位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