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扶持措施
(一)资金扶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资金需求量大,提倡以建房农民自筹为主,坚持多渠道筹集,加大对农村住房建设改造的投入。
1.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给予积极支持。市级财政自2009年开始,连续3年设立专项资金,根据县区财政状况、新建住房和危房改造数量,给予奖励补助。各县区政府也要设立专项资金,既可对农户直接补助,也可统一购置水泥、钢材等建材进行实物补助,对于集中建设的农房项目开发单位和自建住房农户可以给予贷款贴息。
2.安排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用途外,部分可统筹用于村庄建设和危房改造。
3.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筹用于村庄“腾空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4.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5.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郊村进行统一建设改造,用于安置农村居民的住房,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旧村改造、整体迁建和农民自建住房,不收任何费用,严禁搭车收费。严禁向城市居民出售集体土地性质的住房。
6.各级扶持“三农”资金,要向农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倾斜,优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用地支持。各级政府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农村住房与危房改造用地计划指标。
1.城镇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好城乡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生态涵养、农林牧渔和二、三产业发展用地。合理布局城市、小城镇和中心村周围的基本农田,为农房集中建设预留用地空间。农村住房建设选址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利用未利用地和劣等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2.对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涉及新增的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3.积极争取利用好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逐步扩大挂钩范围和规模,最大限度地改造农村居民点。对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除统筹安排好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及公益事业建设外,可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获取的土地级差收益,除国家规定用途外,其余部分可全部用于农村住房与危房改造。
4.村集体开展旧村改造节省出来的土地,复垦后由村集体组织管理使用。节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市内跨县区调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