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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止新增和有效化解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

  1.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清欠,通过积极回收债权来化解原有债务。一是对村与村之间的债权,要通过清理、认定,落实归还时间和方式。能够当时归还的要当时归还,同时做好帐务处理;二是对于村与企业的债权,要说服、动员企业,加快归还步伐。能够立即归还的要立即归还,不能立即归还的,要列出归还时间表,及时催还;三是对于乡与村之间的债权,要根据形成的原因,明确债权的双方,达成一致,办理手续,进行帐务处理。同时,研究协商归还时间和方式;四是对于乡(镇)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债权,要划清界限。属于乡(镇)政府自身的,乡(镇)政府承担;属于乡(镇)政府为企业担保的,要与乡(镇)政府或村集体进行“剥离”,划归企业,由企业承担;属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往来,有企业自身承担并处理。其中有的企业托管或改制的,由托管和改制后企业负责处理。五是对乡村两级其他形式的债权,要充分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大力进行清收。清收的债权首先要用来化解债务,防止乡、村挪作它用。
  2.分类处置村民欠村债权。对村民欠村的款项,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理。一是对农村税费改革以前的税费尾欠,原则上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同时进行帐务核销。二是对农村税费改革以后(2002年1月1日后)农民形成的农业税及符合政策规定的法定税费尾欠,有能力归还的可以归还;暂时没有能力归还的,可暂挂帐,待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作处理;对于特殊家庭和特殊困难户,可以全部减免,进行帐务核销。
  3.化解不良债务要多措并举。一是核销减债。对于债权单位已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二是拍卖还债。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款且企业已倒闭、停产的,要拍卖企业财产用以抵债。三是划转债务。对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原来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偿还。四是对于乡(镇)政府因为农村教育事业而所欠的债务,以及因修公路、建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优抚设施而所欠的债务,采取国家、省、市、县(区)、乡(镇)分级承担的办法分级化解。
  4.利用村级资源增加收入用于还债。一是废弃的村级固定资产,要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利用,取得收入用于还债。二是对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资源可以实行承包股份合作、租赁等形式,增加的集体收入要优先用于偿还债务。三是对村“机动地”的收入,应主要用于偿还债务。
  三、强化监督,创造还债控债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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