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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止新增和有效化解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止新增和有效化解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6〕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5〕39号文件坚决制止乡村新增不良债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2号)文件要求,结合滨州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就制止新增和有效化解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新增债务
  1.严格控制乡(镇)新增债务。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努力做到“六个不准”,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一是乡(镇)政府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为企业、个人或其它组织借(贷)款,不准为其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或抵押;二是乡(镇)政府不准超越财力再上基本建设项目;三是乡(镇)政府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四是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家政策及时足额拨付村级经费,不准滞留、挪用上级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五是大兴勤俭节约之风,乡(镇)政府不准随意增加非生产性支出;六是乡(镇)政府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
  2.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控制村级新增债务。村级组织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管理好村内公共事务,办好村内公益事业。一是精简人员,压缩开支。要结合地方实际精简村干部职数,严格按照村级定额补贴标准控制支出,压缩一切不合理开支;二是村委会不得用借(贷)款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三是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重点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帐等制度建设。坚持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完善村民议事规则,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凡不按程序办理的视为违纪,应严肃处理;四是全市要全面落实农村会计聘任制。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村级财务乡(镇)集中核算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五是完善“一事一议”制度,促进村内生产、公益事业的发展。兴办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规定和程序办事,不得超出“一事一议”控制标准,不得借债兴办公益事业;六是严格乡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乡(镇)对离任的乡村干部要实行逐一审计,县(区)定期要进行抽查审计。通过对乡村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内容或经济活动开展审计,强化监督。
  二、积极回收债权,化解不良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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