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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四)坚决落实房地产调控的各项土地政策。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合理确定宗地面积。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和结构,供地计划向社会公布。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从现在起,一律停止向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地,不再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全面清理。切实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应征收土地闲置费的,依法从高征收;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坚决依法无偿收回。严格土地登记管理,依法严格土地登记程序,凡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和不具备土地登记发证条件的,不得进行土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证。切实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三、严格执法监察,进一步维护巩固好土地市场秩序
  (一)扎实有效开展三项清理工作。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精神,认真扎实开展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以来以租代征违法用地、闲置土地、别墅用地的三项清理工作,对2005年1月1日以来,各县(区)新上项目用地情况逐一核查,登记造册。要查清每个项目用地时间、面积、地类,用地是否符合规划以及用地的审批情况等。对核查发现的违法批地、用地问题,结合三项清理一并依法处理。
  (二)严肃查处一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重点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突破年度计划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法批地、越权批地、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查处的重点区域是开发区、新城区、大型企业、城乡结合部、乡(镇)驻地、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必须依法处罚到位,追究责任到位。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查处难度大,市直有关部门要挂牌督办、跟踪检查,特别对顶风而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要进行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结果、公开曝光;对清查不彻底、措施不力、行动不及时、执法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的,责令限期纠正;对有案不查,走过场,不认真履行执法监察职责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直接立案查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2条之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欺上瞒下,隐瞒不报,报而不实的,一旦发现,坚决从严处理;对非法批地和暗中支持土地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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