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每年选派一定数额的公务员到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列入市人才培养计划,学习培训费用由同级财政和派员单位共同承担。
(三十六)对带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单位或个人,待技术成果转化生产后,给予10-3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三十七)经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研发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入库地政府按本级留成部分的同等数额给予奖励。
(三十八)对获得省和国家认定或奖励的文化产品、创新项目,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奖励。
(三十九)凡新入驻我市的银行、证券、期货、信托、担保机构,经认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30万元奖励。
(四十)对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的现代物流企业,以及电子信息、技术研发、设计、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建设,优先安排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
(四十一)市政府5年内每年在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不少于5%的比例,专项用于公共信息平台和专业信息平台建设,提高服务业信息化水平。
(四十二)服务业(洗浴、洗车除外)的用水、用气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同价。自2007年7月1日起,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执行相同价格。逐步缩小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的差价,2年内实现并轨。
(四十三)鼓励建立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经济协会等服务组织,对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设施建设,可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一定支持。
(四十四)科学规划,增加服务业用地储备和供应。市政府每年拿出部分用地指标,专项用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需用土地优先安排。
(四十五)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原则上应原地安置。
(四十六)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旅游项目和新建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娱乐业项目,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入库地政府按本级留成部分的同等数额给予奖励。
(四十七)开展创先评优活动,对文化、旅游、社区服务、商贸、娱乐、餐饮住宿等企业,进入全市前三位的,给予表彰鼓励并优先安排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
五、其他
(四十八)有关引进、培养人才和支持扩大就业鼓励政策,按省、市已经制定的专门政策严格贯彻执行,确保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