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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和旅游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二十五)在社区新办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幼托养老、就业培训、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免缴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二十六)承办省及以上规模的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入库地政府按本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
  (二十七)对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图书馆、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和文物、旅游部门所属的文物商店以及对公众开放的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等,允许3年试营业期。试营业期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入库地政府按本级留成部分的同等数额给予补贴。
  (二十八)建立旅游“绿色通道”,凡大、中型旅游包车在滨州境内一律实行“免检”制度,无特殊情况发生,各执法部门不得随意检查和扣留。
  (二十九)全国各地旅游企业车辆在旅游景点停车免收停车费。
  (三十)鼓励投资商在旅游景区按整体规划要求建设旅游配套设施项目。对在景区内的旅游配套服务企业,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十一)鼓励大型工业企业加快三产分离。对新建现代物流企业,免收城市建设规费。支持物流企业通过车辆挂靠的方式,整合社会车辆,实行统一开票、统一结算、统一运输管理。
  (三十二)物流企业在实施重组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其合并后的企业承接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权属变更手续费。
  (三十三)“退二进三”企业,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地方政府按其所缴土地出让金的同等数额给予补贴。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收1年的优惠政策。
  四、实施投资引导和鼓励支持
  (三十四)加大市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力度。2006年市政府从财政安排300万元(含每年旅游100万元)作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此为基数,今后逐年按照市本级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同等比例追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规划、推介、奖励、补助、项目贷款贴息、投资入股等方式引导服务业发展。各县区也要相应安排适当财力,加大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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