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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和旅游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十二)扩大医保定点范围,凡符合国家行医规定标准的民办医疗机构,经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在平等竞争的情况下承担医保服务。
  (十三)社会资本、民营资本参与文化产业(禁止类除外),与国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可以接纳社会捐助,学校建设在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
  (十四)对外来投资服务业企业的,不设最低投资额度,无论投资额大小,均纳入招商引资考核认定范围。
  (十五)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和发布我市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引导服务业健康发展。
  三、实行税收优惠、规费减免
  (十六)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含各类保证金);对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除本政策确定另有减免条款外,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十七)科研单位、高等学校以及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八)社会力量(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十九)对经市县有关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市及市以下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入库地政府按本级留成部分的同等数额给予补贴。
  (二十)鼓励教育多元化发展。对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或合作办学的,免征城市建设规费。
  (二十一)凡新入驻我市的银行、证券、期货、信托投资、金融租赁公司、担保等机构,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入库地政府按本级留成部分的同等数额给予补贴。对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免收过户、交易、租赁手续费;对其自建办公、经营场所用地,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地方政府按其所缴土地收益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除挂牌拍卖的土地),免收城市建设规费。
  (二十二)免收省内金融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
  (二十三)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允许按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十四)新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入库地政府按本级留成部分的同等数额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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