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扩大医保定点范围,凡符合国家行医规定标准的民办医疗机构,经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在平等竞争的情况下承担医保服务。
(十三)社会资本、民营资本参与文化产业(禁止类除外),与国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可以接纳社会捐助,学校建设在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
(十四)对外来投资服务业企业的,不设最低投资额度,无论投资额大小,均纳入招商引资考核认定范围。
(十五)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和发布我市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引导服务业健康发展。
三、实行税收优惠、规费减免
(十六)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含各类保证金);对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除本政策确定另有减免条款外,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十七)科研单位、高等学校以及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八)社会力量(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十九)对经市县有关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市及市以下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入库地政府按本级留成部分的同等数额给予补贴。
(二十)鼓励教育多元化发展。对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或合作办学的,免征城市建设规费。
(二十一)凡新入驻我市的银行、证券、期货、信托投资、金融租赁公司、担保等机构,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入库地政府按本级留成部分的同等数额给予补贴。对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免收过户、交易、租赁手续费;对其自建办公、经营场所用地,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地方政府按其所缴土地收益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除挂牌拍卖的土地),免收城市建设规费。
(二十二)免收省内金融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
(二十三)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允许按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十四)新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入库地政府按本级留成部分的同等数额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