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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和旅游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和旅游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滨发〔2006〕15号 2006年9月12日)


  为了创造有利于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和旅游业快速发展的良好环境,调动全社会参与和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和旅游业的积极性,提高整个服务业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实现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坚持“非禁即入”。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所有服务业领域。
  (二)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安全条件等要素申请设立服务企业的,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特许行业由主管部门及时为企业办理专项许可。
  (三)凡来我市投资创办服务业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
  (四)放宽冠名条件。服务企业可直接冠市名。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另起字号的,主机构字号与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并用。
  (五)设立集团服务企业。凡服务业母体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且合并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六)服务业企业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新增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许可的,经企业申请,由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分支机构经营此项目的前置许可证件,可以在经营范围内增加该项目。
  二、搞好综合管理和指导
  (七)外来人员及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凡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可按当地规定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籍,在社区管理、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子女入学、入托、医疗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进城农民新办服务业企业,享受城镇失业人员新办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
  (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允许旅行社发票作为商务报销凭证。
  (九)在城市建设和小区建设规划中,都要建设或预留超市、便利店或专业批发市场等服务设施空间,搞好布局。
  (十)对年交易额过1亿元的综合批发市场、专业批发市场,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实行封闭管理。税费由市场管委会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统一核定和收取。
  (十一)对宾馆、饭店、娱乐业、美容美发、洗浴、健身等服务业企业进行的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除涉及执行特殊任务外,事先应征得市县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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