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滨政办发〔2006〕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7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2005年以来,按照全国统一规定,全市实施了“一免三补”等支农惠农政策。这是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农业、支持农村、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重大措施。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将惠及农民的政策措施宣传好、落实好。对各项补贴款的发放使用要实行公布或公示制度,接受农民监督。对应该到村、到户、到人的,必须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村、到户、到人。对于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的村级补助资金和“一事一议”筹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纳入村级资金管理范畴,由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各级要切实保证财政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和各项补贴款的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抵顶农业税费尾欠,严禁各种乱扣乱收,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农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党和国家关心“三农”问题带来的实惠。对于违反“一免三补”政策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二、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政策,严肃收取程序,严明政治纪律,严格完备手续,严禁把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为固定的收费项目,严禁借建设新农村名义擅自加重农民负担,严禁不经过审批备案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的违规行为,严禁强行以资代工。同时,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和以资代工资金的专项监管,确保所筹资金用在规定的项目和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平调和挪用村级资金。一经查实,按有关纪律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全面贯彻落实“四项制度”,防止农民负担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