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2006年,市财政安排1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后每年增加100万元以上,2010年达到500万元以上,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市场推介、品牌打造、发展策划及奖励等,继续做好山东省发展旅游事业费的征收工作。各县区政府应安排相应的旅游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交通、生态、水利、小城镇建设、环境保护要搞好与旅游业的结合,资金和项目,要适当向重点旅游景区倾斜。可依法转让旅游资源经营权,所得转让费要全部用于旅游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等方面。要创造宽松的环境,提供优质的服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
(二)拓宽旅游项目融资渠道。争取金融机构加大对滨州市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和延长贷款期限。选择条件较成熟的部分旅游区,采取经营权转让、特许经营、合资合作、租赁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吸引外资参与滨州市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以旅游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作为质押向银行贷款,通过建立旅游产业基金、开放式旅游基金和股权置换等方式进行市场融资。
(三)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对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旅游核心区范围内的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各级政府和土地主管部门要重点支持,优先供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远离城市中心不需要城市基础设施直接配套的旅游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实行税费优惠政策。1、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包括旅游企业用水、用电与工业企业的同等政策。2、对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旅游项目,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门票收入及游艺项目收入的营业税给予全额返还。3、经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的大型旅游活动,主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等,免征营业税。4、新办旅游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新办以经营旅游电子商务为主要业务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5、旅游企业上缴的行政性收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6、对旅游企业不得实行高于其他一般工业企业的收费标准。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不征收排污费。
(五)深化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属地行政管理、部门行业指导、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妥善解决旅游管理体制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整合资源、促进发展、优化管理,成立全市旅游业协调促进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旅游业相关政策的制订、实施及督导;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原则,设立相应的运作机构,负责搞好旅游宣传营销、信息化队伍建设、旅游专业人才培训引进及与旅游相关的咨讯服务等;条件成熟的县级旅游部门与资源主管部门可进行职能整合,可实行一体化管理。2007年以前,全市基本建立起科学合理、运转协调的旅游管理体制。通过股份合作、租赁等多种方式,逐步实行旅游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旅游企业要加快经营机制转换,通过合资、合作、联合、兼并、拍卖等方式,推动饭店、旅行社、旅游运输、旅游购物商店等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企业集团和经营合作网络,实现企业间的优势互补。参照国内外成功做法,提高效率,降低支出,鼓励将国家机关一般性公务接待和公务出访活动逐步推向市场,采取招投标采购方式,委托旅游企业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