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高速公路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针对高速公路因车辆交通事故引发的火灾、危险化学品车辆泄漏、爆炸等灾害事故逐年增多的情况,按照“一队多用、专兼结合”的原则,2007年要依托靠近高速公路的公安消防执勤队伍建成高速公路灾害事故抢险救援队,切实提高处置高速公路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要落实抢险救援队人员经费。
四、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一)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县(区)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二)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县(区)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人员密集场所缺少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或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未按规定设置防火分区,或室内外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要求,或建筑耐火等级不符合使用场所要求的;对易燃易爆场所与居民生活区防火防爆间距不足,或贮罐区防火分区不符合要求、消防通道不畅、灭火药剂和消防供水不足的;对其他高层、地下建筑存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自动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不符合要求,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公安消防部门要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通报相关部门,并由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期限,确保彻底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三)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生产、流通、使用和维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经营、维修消防产品等活动。要适时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净化消防产品市场。要督促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防止不合格消防产品流入市场,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