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多种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合同制消防员、消防文职雇员征招、工资、社会保障等制度,将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进一步落实消防安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单位的消防控制室、防火巡查等岗位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要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和抢险救援装备,建立完善的专职消防队员招聘、使用、培训机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技能比武,不断提升灭火实战能力。企业专职消防队要服从公安消防部门指挥调度,积极参加社会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大高航空城、亚光集团、博兴大型发电厂等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要组建专职消防队。乡(镇)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因地制宜建立起政府自办、政企合办、企业联办的专职消防队;行政村要以治保组织、民兵连等为依托,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伍,有条件的行政村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十一五”期间,乡(镇)、行政村要普遍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形成多元化的消防力量发展格局,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需求。
三、加强消防队伍和装备建设,提高部队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
(一)建立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
公安消防部队是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的攻坚力量。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消防工作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每年增长的幅度不低于20%,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公安消防部队建设所需经费。要切实落实从优待警措施。
(二)加强特勤消防队伍和消防装备建设。公安消防部队是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主力军,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处置旱涝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各县(区)政府要针对灭火和抢险救援的需要,逐步配齐举高消防车、移动通信指挥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和灭火消防车,淘汰、更新超期服役的灭火消防车;配足配齐侦检、破拆、警戒、救生、堵漏、排烟照明器材和消防员个人基本防护装备,使之达到国家新颁布的《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同时,针对处置恐怖事件、核与辐射事故、建筑坍塌、重大环境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灾害事故的需要,要进一步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市公安消防部队训练基地的组训功能,加快滨州市第三消防站、滨城区消防站、邹平县第二消防站建设步伐,使之满足全市消防部队分期进行实战训练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