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按照《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鼓励发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介组织,积极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价、建筑消防设施、电气设施消防技术检测等业务;全面实行消防设施工程监理制度,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合格率;完善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拓展职业技能鉴定范围,促进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化,为社会单位提供优良的消防技术服务;积极开展对各类企业的消防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促进单位完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发展消防行业社团,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要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支持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高危行业加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将保险费率与企业消防安全等级评价结果挂钩,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加强消防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要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当地政府不得批准。严格落实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规划。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当地政府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商业区、旧城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居民稠密区周边市政消火栓不足的,要于2007年底前补建到位;凡旧城拆迁改造或城市新区开发,要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站,已形成欠账的,2008年前必须补齐;县(区)消防站城区保护范围超过7平方公里的,要于2008年前增建到位,使之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各县(区)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把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实施、消防经费投入纳入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城建、规划、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落实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等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指导城市社区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群众消防安全组织,制定《居民防火公约》,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加强消防安全巡查,保持居民楼内疏散通道和社区内消防车通道畅通。在社区设置消防宣传阵地,大力宣传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2007年所有社区达到标准化要求。公安、科技、民政、建设、交通、农业、文化、电力、通信等部门要指导、督促农村重点解决好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设施和村民住宅耐火等级等问题;要大力宣传、推广秸秆还田、秸秆气化、青贮饲料等农作物秸秆无害化处理技术,引导农民科学利用农作物秸秆,有效遏制焚烧秸秆、放火烧荒等现象;要结合农业收获及冬春季节农村火灾易发特点,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倡导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要加强对村庄道路的管理,严禁设置栏杆、隔离桩等障碍物,严禁在道路两旁堆放柴草或搭建窝、棚,保障消防车通行。各村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订《村民防火公约》,因地制宜地组建义务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要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效提升农村抵御火灾事故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