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要按照“以县为主”的体制,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县(区)本级财政预算,统一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统一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政策等,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34号)的规定执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三、实施步骤
(一)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按照中央、省文件精神对上述改革内容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即: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农村初中每生不低于340元(含公用经费40元)、农村小学不低于240元(含公用经费30元),特殊教育学校每生不低于1100元;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和设备维护更新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全面试编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逐步实行“校财局管”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实行中央及省改革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二)2008年,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推进改革,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编制和改革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三)2009年,国家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低于国家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除省安排补助50%外,其余资金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拨付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基准定额执行。
四、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一)落实分担责任。市对各县(区)的补助从2007年起纳入教育预算支出基数,市、县(区)要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分别纳入财政激励约束考核和教育督导范围。
(二)强化预算和资金管理。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农村中小学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教师工资和津补贴,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