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根据各县(区)财力差异,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补助的办法,建立各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免杂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即:农村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10元。所需资金除省对我市的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区)共同承担。根据各县(区)财力状况,市(含省对我市的补助,下同)与县(区)的分担比例按以下三类确定:
1.邹平县,市与县的分担比例为4.9:5.1;
2.滨城区、开发区、博兴县,市与县(区)的分担比例为9:1;
3.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全部由市负担。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落实免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落实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2007年农村初中不低于40元,农村小学不低于30元标准拨款。2008年以后根据国家、省的部署适时调整,逐步达到中央制定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2007年所需资金分担比例确定如下:1.邹平县,市与县分担比例5.8:4.2;2.滨城区、开发区、博兴县,市与县(区)分担比例9:1;3.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全部由市负担。
(三)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标准按省政府规定执行。对农村义务阶段寄宿贫困家庭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不低于300元。资助形式、资助比例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9号)要求执行。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4个财政困难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补助解决。滨城区、开发区、博兴县、邹平县4县(区)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负责安排,市与县(区)具体分担比例为:邹平县,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两项分担比例为0.5:9.5;博兴县,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两项分担比例为3:7;滨城区、开发区,免费提供教科书分担比例为1.5:8.5,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分担比例为2:8。
(四)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长效机制。
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市根据各县(区)财力状况、义务教育规模、危房改造任务完成的情况等因素,结合省补助资金,给予奖励性补助。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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