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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5.重视和加强基层民政建设。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有保证。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较高。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热爱民政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对民政工作有重大贡献;
  2.长期在基层一线或艰苦地区工作,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恪尽职守,埋头苦干,廉洁奉公,无私奉献,成绩显著;
  3.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锐意改革,勇于创新,脚踏实地、扎实工作,努力开拓本地区、本单位民政工作的新局面,业绩突出;
  4.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诚心诚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办实事,取得突出效果;
  5.其他方面成绩显著。
  三、评选办法及要求
  (一)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由基层单位推荐,逐级审核上报。各市(州)人事局、民政局统一组织评选审核,按分配名额,等额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评选工作坚持向基层和一线倾斜的原则。长春市最多可推荐2个县级民政局作为候选先进集体,其它市(州)限报1个县级民政局作为候选先进集体。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各级民政局长一般不参加评选,科级干部推荐比例不超过各地区推荐名额的20%。推荐领导干部,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纪检部门的意见。
  (三)评选过程中要坚持标准,确保质量,走群众路线,并在所在单位范围内公示5-7天,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对推荐对象要认真填写《审批表》(可在省民政厅网站http://mzt.jl.gov.cn下载),并附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各一式四份(一律A4纸打印),于2007年2月5日前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附电子版)。事迹材料要求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内容详实。
  四、奖励方式
  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授予“吉林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吉林省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享受市(州)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搞好这项评选表彰活动,省人事厅、省民政厅专门组成了全省民政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市(州)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部署,切实做好评选推荐工作,保证评选表彰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于1月20日前将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联系人名单及电话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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