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吉林省民政厅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吉民党[2007]7号)
厅机关各党支部、厅直各事业单位党委(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规定和中央《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厅的实际情况,制定吉林省民政厅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外出流动党员申报制度。厅机关、事业单位及离退休党员,连续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委、支部提出申请,说明外出理由、去向和时间。所在党委、支部报厅机关党委批准后,按规定向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连续外出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所在党委、支部要向厅机关党委申报,经批准后负责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二、建立流动党员汇报制度。党员外出流动时,除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所在地党的组织生活外,还要与原单位党委、党支部保持经常性联系,定期向支部汇报思想,按时缴纳党费,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党委、支部对流动党员专人负责管理制度。各党委、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外出流动党员的思想、学习和管理工作。与外出党员建立密切的联系,掌握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重要情况,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素质。按规定通知流动党员参加党内选举,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
四、建立接收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因工作需要暂调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党员,所在党委、支部持其《流动党员活动证》和有效证件,报厅机关党委登记,党员参加所在部门党组织生活,接受党员经常性教育。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原单位时,所在党委、支部负责实事求是地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中有关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情况。因工作需要调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时间在6个月以上者,需办理《中国共产党员组织关系》,交厅机关党委登记。
各级党组织要依据以上制度,认真加强对外出流动党员的管理,要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方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