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选聘社区主任助理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附件2:
  选聘大学生到社区居委会
  担任主任助理工作考试

  准
  考
  证

  二〇〇八年七月

姓 名

 

照片

(2寸)

性 别

 

身 份

证 号

 

考 点

名 称

 

考 点

地 址

 

考 试

项 目

笔 试

考 试

时 间

2008-07-05

09:00-11:00

准 考

证 号

 

考 场

序 号

 

座 位 号

 

考生须知

 

1.考生不得修改《准考证》任何信息,考试时如发现考生所持《准考证》与《考生座次表》信息不致,取消其考试资格。

2.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两证放在课桌右上角备查。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1小时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3.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替考、使用通讯工具作弊、交头接耳、窥视、抄袭、传条、交换试卷等各种违纪行为。违纪不再警告,当场取消考试成绩。

4.考生入场除携带本次考试规定的黑、蓝色钢笔、圆珠笔、橡皮等应试用品外,禁止携带规定以外的手机、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以及书籍、资料等与考试相关物品进入考场,开考后考生间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否则按违纪处理。

5.考生必须严格按照考试要求在试卷上作题,卷面做标记或未按规定作答的按违纪处理。

6.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字迹模糊或有缺损、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保持考场安静,禁止吸烟。

7.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扣在桌上,经监考人员验收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8.必须服从监考、巡考人员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打击报复考试工作人员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

9.考生可持准考证到当地民政部门直接查询成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