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卫生厅、省扶贫办、团省委关于组织我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
(粤人发〔2006〕168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省内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根据《
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
2006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国人厅发〔2006〕38号)要求(文件附后),及全国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组织开展我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三支一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分析新时期、新阶段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建设一支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才队伍,有利于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三支一扶”工作的领导,各级组织、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紧密配合,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成立“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由省人事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办、团省委成立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该项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人事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由省人事厅主管副厅长担任,成员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办、团省委各派1名副厅级干部担任。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主任由省人事厅主管副厅长担任,成员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办、团省委各派1名处级干部以及省人事厅相关处室2名处级干部担任。各市、县(区)也要相应成立由组织、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三支一扶”工作,并于8月15日前将名单上报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