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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除因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被终止服务资格。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应当遵纪守法,按照“三支一扶”的政策规定及服务单位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服务单位规章制度,确不适宜继续从事“三支一扶”服务的,经市“三支一扶”办书面报省“三支一扶”办同意,可终止其“三支一扶”服务资格。

  第二十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镇以上医院证明),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请假3日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二)请假3日以上7日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三)请假7日以上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并逐级上报,由市“三支一扶”办审批。

  事假1次原则上不超过15日,1年内累计不超过20日。

  第二十一条 服务单位如发现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且2日内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应及时上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擅离服务岗位或请假逾期不归达15日以上的,视为终止服务资格。用人单位应将此情况在2日内上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再将情况逐级上报省“三支一扶”办。

  第二十三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如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二甲及二甲以上医院证明,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可暂停服务。

  (二)在半年内治疗痊愈的(二甲及二甲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

  (三)在半年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 “三支一扶”服务的(二甲及二甲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省“三支一扶”办批准,应当终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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