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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费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等经费及“三支一扶”专项工作经费的落实。

  省教育厅、卫生厅、农业厅、扶贫办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相关政策。

  团省委负责指导在乡镇团委岗位上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开展青年团工作。

  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地级以上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支一扶”办)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报到、派遣及岗前培训等具体事宜。

  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服务岗位并提供住宿、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

  第五条 服务单位负责为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省内高校应届或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其中,外省生源毕业生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省外高校应届或暂缓就业的广东生源毕业生,以及高校往届毕业但尚未就业的广东生源毕业生;

  (三)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五)身体健康;

  (六)专科、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5周岁,毕业研究生不超过27周岁。

  第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服务期限为2年。

  第八条 “三支一扶”招募工作于每年4-6月进行,具体办法、步骤按照省“三支一扶”办制定的年度工作方案执行。

  第九条 经省“三支一扶”办核准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在指定期限内持《广东省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核准通知书》到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报到并参加培训。逾期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参加“三支一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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