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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五、公示和受理要求

  (一)完善和落实申报前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及时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监督公示和受理信访必须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未设纪检、监察部门的民营企业及其他单位均由其业务归口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信访条例》要求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核查不得停止。公示结束后,由受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见附件1)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二)认真做好评审结果公示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和方式均按申报前公示要求进行。公示结束后,由受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2)上如实加具意见,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各级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群众的各类投诉举报,均应按《信访条例》要求受理。凡经受理查实申报人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的,评审前查实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评审后查实的取消其评审通过的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并自下年度起3年内均不得申报评审。

  六、评审收费

  我省职称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委托省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标准执行。

  七、纪律要求

  从去年全省高级、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核准情况看,多数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能严格执行我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但也存在少数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认真审核材料、擅自扩大受理和评审范围、不严格执行资格条件、评审通过率过高等问题,影响了评审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此,各地、各单位及职称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为防止类似问题发生,重申纪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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