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粤人发〔2008〕1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监察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物价局、工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以下简称人社部8号文)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前阶段,我省各地级以上市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74号,以下简称粤府办明电74号文)精神,部署开展了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部分地区、部门清理工作力度不够大、标准不够高、上报情况不及时等问题,影响了整体工作成效。对此,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重大意义,将这项工作真正摆上位置,抓好落实。
一是在前阶段清理规范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办73号文、人社部8号文、粤府办明电74号文明确的清理规范范围、内容和方法步骤等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的相关活动进行全面清理。
二是对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并详细说明其依据和理由。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以及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均应立即停止。
三是严格按人社部8号文有关要求,区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类情况分别做出工作总结(包含基本情况、处理意见和规范发展意见三部分),认真填写《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于今年6月10日前对口报送省人事厅(联系人:唐汪峰,电话:020-83134937,传真:020-83307339)和省劳动保障厅(联系人:王建平,电话:020-83329249,传真:020-83377615),不得无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