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参加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下同)及相关专业(医学、护理学、生物学、化学,下同)中专学历,从事药学工作满4年;
(二)取得药学和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和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广东省驻店药师资格,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4年。
第七条 参加药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具有药师及相关初级资格后从事药学工作满8年;
(二)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具有药师及相关初级资格后从事药学工作满4年;
(三)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具有药师资格及相关初级资格后从事药学工作满3年;
(四)取得药学和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2年。
第八条 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学历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有关从事药学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第九条 取得广东省驻店药师资格者,参加初级资格考试可免考药学专业知识。
第十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一条 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合格者,颁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鉴印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考前培训必须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有关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培训应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十三条 对有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人员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损害服务对象利益或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者,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药学专业技术资格,收回其证书,两年内不得参加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