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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员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材料的时效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2个资格,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专业资格条件的要求,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考核认定)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八条 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附录。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轻工行业指:造纸、日用机械、日用硅酸盐、日用化学制品、食品、粮油、制盐、烟草、皮革与皮制品、家具、文教体育用品、燃气器具、光学与感光器材及材料、塑料制品、五金制品、家用电器、照明器具、衡器、玩具、室内装饰、日用杂品、轻工包装与印刷、轻工仪器与仪表、轻工装备与工程、轻工电气、食品生物技术、饮用水及水处理工业等。
  2、本专业:指轻工工程专业。
  3、本资格:分别指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
  4、突出贡献人员:指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者。
  5、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3年以上”含3年。
  6、市级:指行政区划为地级市以上市(不含直辖市)。
  7、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未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本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之间视同相近专业;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之间视同本专业(或相同专业)。
  8、资历:指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起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9、系统掌握:指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10、掌握:指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11、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12、了解:知其大意。
  13、发明专利: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14、项目(课题):指国家、省(部)、市(厅)、县及本单位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项目(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和规范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标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
  既无获奖且未被推广应用的,或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项目(课题),或已批准立项,但仍未进行开发(研究)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不能视为申报人已取得的业绩成果进行申报。
  申报人非科研项目(课题)批准机关核准批复的项目(课题)组成员,不能视为参与该项目(课题)开发(研究)的业绩成果进行申报。
  15、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一般指通过考试、答辩及专家评审、鉴定认定的水平、能力。
  16、重大科技成果:指对国家或本地区科技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
  17、科技成果奖项:指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科技贡献奖、优秀新产品奖、火炬奖、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等。其中2003年以前的厅级科技成果奖项可视为市级科技成果奖项。
  18、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 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全优工程奖、优秀勘察奖等。
  19、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以奖励证书为准,前X名以奖励证书排序为准)。若有些奖项无法提交个人奖励证书的,应提供获奖项目奖励证书(集体)、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获奖成果报告的责任表或颁奖部门的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
  20、主要技术贡献者:指在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中,承担主要或关键工作,提出和应用新方法、新方案,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的工程技术人员。
  21、主要技术负责人:指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并对技术工作负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人(含负责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科技试验、产品设计等工作的技术主持、主管人员)。
  22、主要完成人:指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中的项目(任务)责任人及承担关键或重要技术任务的分项技术主管或技术骨干。从事辅助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完成人
  23、技术骨干:指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和不可缺少的工程技术人员
  24、参与人员: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的领导或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辅助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排序不限。
  25、独立完成:是指承担某项工作完全由个人单独完成。
  26、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指对技术责任事故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7、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重大效益:是指达到全国同行先进水平。
  28、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29、重大工程技术(或专业工作)项目:指重要的大型项目。
  30、重点项目:一般指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的项目。
  31、大、中、小型项目: 指按轻工业具体工业部门划分标准执行。
  32、关键技术问题:是指在本专业领域中重要的技术,在完成项目任务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问题。
  33、疑难问题:指大型工程(或专业技术项目)中出现暂不分明,难以确定的,无现成办法可解决的技术难题,须通过分析探索、科研试验等手段才能找出解决办法的问题。
  34、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全新产品;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开发研制,尚未经政府有关方面认定,但已投产1年以内的新产品。
  35、学术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36、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是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37、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上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38、主要作者、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占总字数的20%以上。
  39、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占总字数的10%以上。

  二、申报评审程序
  申报评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有关申报评审表格,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按要求提交数量、质量符合本资格条件规定的申报评审材料,缴纳评审费。申报人必须保证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收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按规定逐一进行核对,提出审核评价意见,并按规定进行公示7天以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核查,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三)按属地管理原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根据管理权限将审核合格的申报评审材料,以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按时报所属县、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部门审核。
  (四)所属县、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根据评审权限,由申报人所属县、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部门将申报评审材料加盖骑缝章后集中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如属委托评审须由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出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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