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员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准。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省、部级以上科研究项目、重点新产品项目的科技攻关或研究开发的全过程的主要参加者,完成任务较好。
二、作为本行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的主要参加者,能独立承担项目实施全过程和具有解决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曾参加市(厅)以上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是单项研究报告的撰写人。
四、曾担任1项大型轻工工程项目或1项援外、境外中型轻工工程项目设计分项技术负责人。
五、曾担任2个中型或3个小型轻工工程项目设计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中担任过1项工程技术设计代表),或1个援外、境外中型轻工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并在工程项目中发挥较好作用。
六、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或管理方法,曾负责或组织处理过生产技术和管理中出现的较复杂的问题2项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七、曾参加本企业2项以上生产技术改造工作,成绩较突出。
八、曾承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2项以上,并取得较显著成绩。
九、曾在援外、境外本专业工程项目中承担专业生产技术、生产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十、曾在降低原材料、能源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促进营销工作中,取得较显著成绩。
十一、曾参加引进项目工作中的管理,在消化、吸收创新过程中,取得较显著成绩。
十二、曾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编写企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或管理规定,实施效果良好。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市(厅)级以上工程类技术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发明人)。
四、完成研究开发或成果推广项目1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专家组认可。
五、承担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项目2项以上,并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专家组论证审查通过。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本专业生产技术改造或技术攻关项目1项以上,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专家组认可。
七、在生产、技术管理中采取了有效措施,使本企业产品水平、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有明显提高和改进,经济效益较显著,并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专家组认可。
八、在援外、境外轻工工程项目中,获当地政府部门或派遣单位的奖励、表彰。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本专业有一定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及在地级市以上学术、技术会议宣读且结集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以证明材料为准)。
四、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人虽不具备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规定的要求,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在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取得显著业绩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本资格:
一、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获优秀等次1次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或县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或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轻工工程各专业工程师资格按下表所列专业分别设工程、设备、工艺、检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6种规范专业岗位名称。如造纸专业,分别称:造纸工程专业工程师、造纸设备专业工程师、造纸工艺专业工程师、造纸检验专业工程师、造纸技术管理专业工程师、造纸质量管理专业工程师,级别为中级。
工业部门名称
| 专业名称
| 主要行业范围
|
1、造纸工业
| 制浆
| 制浆
|
造纸
| 造纸
|
2、日用机械工业
| 日用机械
| 自行车、缝制机械、钟表及配件
|
3、日用硅酸盐工业
| 日用陶瓷
| 日用陶瓷
|
卫生陶瓷
| 卫生陶瓷
|
日用硅酸盐
| 日用玻璃器制品、玻璃和陶瓷窑炉及专用耐火材料、搪瓷制品
|
4、电光源与灯泡工业
| 电光源
| 电光源、灯泡、LED
|
5、日用化学制品工业
| 日用化工
| 洗涤用品、电池、化妆品、香料、香精、牙膏、涂料、油墨、蜡制品、火柴、三胶(骨胶、皮胶、明胶)
|
6、食品工业
| 制糖
| 制糖
|
食品
| 焙烤食品、罐头、乳品、食品添加剂、饮料、方便食品、米面制品、腌制食品、肉禽水产加工食品、蔬果加工食品、保健食品、调味食品、蜂产品
|
发酵
| 发酵制品、酿酒、酒精、发酵调味品
|
7、粮油工业
| 粮食
| 粮食加工、粮食储藏与害虫防治、粮食综合利用制品、粮食储运装备
|
食用油脂
| 食用油脂加工、食用油脂综合利用、食用油脂储运装备
|
8、制盐工业
| 制盐
| 制盐、盐制品
|
9、烟草工业
| 烟草
| 卷烟、雪茄烟、鼻烟、复烤烟叶
|
10、皮革、毛皮制品工业
| 皮革、毛皮制品
| 皮革毛皮加工、羽绒制品加工
|
11、家具工业
| 家具
| 家具
|
12、文教体育用品工业
| 文教用品
| 文教用品
|
体育器材
| 体育器材与用品
|
乐器
| 乐器
|
13、燃气器具工业
| 燃气器具
| 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具、燃气用具、燃气专用配件
|
14、光学、感光器材及材料工业
| 光学制品
| 照相机、摄录机、眼镜及配件
|
感光材料
| 胶卷、相纸、X光片等感光材料制品
|
15、塑料制品工业
| 塑料制品
| 塑料制品
|
16、五金制品工业
| 五金、金属制品
| 五金、金属制品
|
17、家用电器工业
| 家用电器
| 家用电器制品、家用电器配件
|
18、照明器具工业
| 照明器具
| 照明器具
|
19、衡器工业
| 衡器
| 衡器具生产与软件、程序开发
|
20、玩具工业
| 玩具
| 玩具及配件制造生产、玩具程序与软件开发
|
21、室内装饰工业
| 室内装饰
| 室内装饰装潢材料与器具生产、室内装饰装潢工程
|
22、日用杂品工业
| 日用杂品
| 日用杂品、木制品、藤棕竹草制品、徽章制品
|
23、轻工包装与印刷工业
| 轻工包装与印刷
| 轻工包装、轻工印刷材料生产、印刷图文信息处理
|
24、轻工仪器、仪表工业
| 轻工仪器、仪表
| 轻工仪器、仪表
|
25、轻工装备与工程工业
| 轻工机械装备
| 轻工机械、轻工设备、轻工模具
|
轻工热电装备
| 轻工热电装备生产、安装、运行、控制
|
轻工制冷装备
| 轻工制冷装备、生产、安装、运行与控制
|
26、轻工电气工业
| 轻工电气
| 轻工电气装备生产、安装、运行与控制
|
27、食品生物技术工业
| 食品生物技术
| 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
|
28、饮用水及水处理工业
| 饮用水及水处理
| 饮用水、水质处理、海水淡化、轻工以及排水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