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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省直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评审或考核认定,已评审(考核认定)通过的,其评审(考核认定)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陆地或水域等地质矿产勘查、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地球化学勘查、探矿工程、岩土工程、地质实验测试、海洋地质等地质勘查专业的科研、生产、施工、开发和技术管理和本专业信息化建设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报本资格。
  (一)地质矿产勘查(简称地矿)专业:包括基础地质(区域地质调查、专项地质调查)、矿产地质(矿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普查与勘探评价)和矿山地质等专业。
  (二)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地质)专业:包含水文地质(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与监测、地下水勘查、矿山和矿区水文地质,地下热水、卤水、矿泉水等水资源勘查评价)、工程地质(区域工程地质勘查,厂矿、水利、交通、能源等各类工程建设场地勘察、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和环境地质(区域环境地质调查、环境工程地质、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水污染和各种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设计、监测与防治),以及国土整治(复原)工程等专业。
  (三)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简称物探及遥感)专业:包含地球物理勘查(航空、地面、地下及水域地球物理勘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矿区物探、工程物探)、和遥感地质(以遥感技术为手段,开展地质调查、资源探测、环境监测、地质灾害调查预报等应用领域勘查)等专业。
  (四)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专业:包含区域地球化学、矿产地球化学、生态地球化学、应用地球化学等专业。
  (五)探矿工程(简称探工)专业:包含运用各种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探、水工环地质勘察、岩土工程钻探、坑探、隧道掘进等工程施工以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安全设计、施工、监督、事故防治、安全评价和安全技术管理等专业。
  (六)岩土工程(简称岩土)专业:包含地质勘查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与检测等专业。
  (七)地质实验测试(简称地质实验)专业:包含岩矿重砂鉴定、古生物化石鉴定、岩矿分析、水质分析、环境污染物测试、同位素测定、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测试、选冶加工试验、资源综合利用、选冶厂设计、实验质量监控管理等专业。
  (八)海洋地质专业:包含海洋矿产地质、海洋区域地质、海洋石油天然气地质、海洋地球物理勘查、海洋灾害地质、海洋工程地质、海洋工程勘察、海洋环境地质与监测、海洋勘查技术、海洋地质工程监控及管理等专业。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各项工作任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各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员资格,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填报而评审(考核认定)通过的,其评审(考核认定)结果无效: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发现并经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统一考试入学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业余、函授等成人教育)或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资格:
  (一)获得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二)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三)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四)本专业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技术员资格。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资格: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
  (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
  (四)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技术员资格。
  (五)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技术员资格。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员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取得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不含相关专业)。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四)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完成信息安全、自然灾害和事故防治等公共危机应急处理技术公共专业科目的培训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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