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申请书、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2.项目承担者在完成任务、做好总结的基础上,按省部产学研办规定的格式,完善相关验收材料后,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3.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合格的向省部产学研办提出验收申请;
4.省部产学研办批复验收申请,主持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同时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
5.省部产学研办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审查:
1.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2.省部产学研办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3.项目验收申请表;
4.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5.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6.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7.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8.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监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9.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10.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11. 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12. 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在组织项目验收时,组织项目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专家成员由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并经省部产学研办批准后聘任。
参与项目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的机构通知被验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