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组织答辩。省部产学研办根据网上专家评审结果并结合年度工作安排计划,组织初选入围的项目进行答辩,由答辩专家委员会对初选项目提出答辩综合意见。
第十五条 审批立项。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项目审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省部产学研办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和答辩综合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经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部产学研办报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年度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立项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下达。项目经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部产学研办联合下达。省部产学研办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给项目承担单位颁发《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项目证书》。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得到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项目立项通知后,要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项目各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负有同等重要的责任,按照承担单位之间签定的合作协议对科研经费进行合理分配,明确权责关系。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自签订《项目合同书》起每年向省部产学研办如实提交年度报告,报告的内容包含项目进展情况、经费决算和取得的效果等情况。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或各高校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省部产学研办。
第二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和各高校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要积极支持和监督项目的实施,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资金和有关扶持政策,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协同省部产学研办做好对项目的检查和考核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第五章 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省部产学研办负责或者由省部产学研办授权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