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普通话水平达标工作的通知
(苏教师〔2008〕4号)
各市教育局、语委,各高等学校:
普通话是各级各类学校的基本教学用语,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是教师必备的职业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教师普通话水平达标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普通话水平测试时年满五十周岁的教师,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以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