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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语委关于认定首批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达标县(市、区)的通知

江苏省语委关于认定首批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达标县(市、区)的通知
(苏语〔2008〕1号 )


南通、苏州、宿迁、盐城、南京、泰州、扬州、徐州市语委:
  根据《省语委关于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苏语〔2007〕3号)精神,截止2008年3月,南通、苏州、宿迁、盐城、南京、泰州、扬州、徐州等8市语委先后对所属有关县(市、区)进行了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经审查,同意相关市语委的评估意见,认定通州、吴江、海安、宿豫、昆山、如皋、太仓、雨花、东台、大丰、如东、靖江、江都、仪征、新沂等15个县(市、区)通过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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