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语委关于认定苏州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率先全面达标的通知
(苏语〔2008〕8号)
各市语委:
为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2010年“普通话在全国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教育部、国家语委于2001年印发了《关于
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在国家语委的直接指导下,我省于2006年底在全国率先全面完成13个省辖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2007年起,苏州市按照省语委的部署,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指导思想,有计划、有步骤、高质量地完成了对所属吴江、昆山、太仓、张家港和常熟等县级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在全国、全省率先全面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