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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负责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的初评工作。专家评审组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推荐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选聘11~13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㈠ 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㈡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㈢ 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实行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在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第九条 推荐单位推荐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征得候选人的同意。推荐单位和候选人应填写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以书面(网络)评审、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书面(网络)评审方式以结合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意见;会议评审方式由专家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候选人名单,初评候选人必须获得到会专家评审组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可根据需要到初评候选人单位进行考察。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对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初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由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拟奖人名单。综合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拟奖人选应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其结果方可有效。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或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将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拟奖人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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