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纠正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不合理偏差的通知
(苏价服〔2009〕128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交通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文件精神,纠正目前我省货车计重收费标准中存在的不合理偏差,充分体现计重收费轻车少收、重车多收的公平合理原则,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于2009年5月1日起,调整部分不合理计重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范围及对象
江苏省范围内,除沪苏浙高速公路以外的所有联网收费高速公路通行货车。
二、执行标准
正常装载车辆的基本费率保持0.09元/吨公里不变。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0吨的车辆继续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计费;大于10吨小于等于40吨的车辆计重费率由原来的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调整为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5元/吨公里;大于40吨的车辆计重费率由原来的0.04元/吨公里调整为0.05元/吨公里,详见下表。
纠正后计重收费标准
车货总质量 | 费 率 |
正常装载部分 | ≤10吨 | 0.09元/吨公里 |
10吨<正常装载质量≤40吨 | 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5元/吨公里 |
正常装载质量>40吨 | 0.05元/吨公里 |
超限部分 | | 与现行标准相同 |
三、收费管理
其他收费管理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